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實驗室是學校進行教學、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創新人才培養的重要基地,也是反映學校教學水平、科技實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標誌之一。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貫徹學校的“質量方針”,特製訂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實驗室工作必須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咨詢和社會服務。
第三條實驗室的建設,要從實際出發,統籌規劃,合理設置。要做到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實驗隊伍和科學管理協調發展,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務
第四條 根據學校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規定,承擔和完成實驗教學任務。不斷完善實驗教材建設,加強實驗設備的合理配置,使之進一步規範化。不斷吸收教學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實驗內容,改進實驗方法,逐步增加綜合性、設計研究性實驗,加強對學生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的培養。有條件的實驗室力求實驗課程的單獨設課,使實驗教學更加科學化。
第五條 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實驗技術,完善實驗條件和工作環境,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學研究任務。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學術交流活動。
第六條實驗室要在完成實驗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積極創造條件,對外開放。充分發揮學術、技術優勢,開展社會服務和技術開發活動。
第七條 實驗室要做好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與管理工作,使儀器設備經常處於完好狀態,做到帳、物相符。貴重儀器設備要向校內外開放,實現資源共享。
第八條 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製度,使各項工作更規範化、製度化。要註重精神文明建設,做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第三章 建 設
第九條 我校實驗室分為基礎(專業基礎)實驗室、專業實驗室和科研實驗室三類。基礎(專業基礎)實驗室和專業實驗室是指以基礎(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實驗教學為主的實驗室。科研實驗室是指以支撐相關學科建設,培養高層次人才和產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為主的實驗室。實驗室設置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並經學院、科學研究院等教學科研部門 (以下簡稱學院)正式批準:
(一)有明確的學科發展方向和飽滿的實驗教學、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等任務。
(二)有符合實驗技術工作要求的實驗用房、設施和環境條件。以及能滿足實驗教學、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所需足夠數量的、配套的儀器設備。
(三)有合格的實驗室主任和一定數量的實驗室工作人員。
(四)履行正式的審批程序,實驗室的建立、調整、撤消由學院申請,由實驗室管理處負責組織實驗工作委員會審核論證。
(五)有完善的管理規章製度和工作規範。
第十條 實驗室的發展規劃要納入學校總體發展規劃之中,要考慮儀器設備、人員結構、經費投入等綜合配套因素。
第十一條實驗室的建設要按照項目立項、論證、實施、監督、竣工驗收的程序進行管理。其中,房舍、設施要依據規劃的方案納入學校基本建設計劃;一般儀器設備的購置費、維修費要納入學校財務計劃;實驗室工作人員的編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業務培訓等要納入學校相應計劃。
第十二條 實驗室建設經費要采取多渠道籌集的辦法。要從教育事業費、基建費等中劃出一定比例用於實驗室建設。凡利用實驗室進行科研開發、對外服務等獲得收入的,應按一定比例用於實驗室建設。
第十三條 學校應積極同社會、企業、科研單位聯合,創造條件建立對外開放的實驗室。
第四章 體 製
第十四條學校實驗室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製,學校由一名副校長主管全校實驗室管理工作,各學院由一名領導主管本單位實驗室管理工作。實驗室根據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實驗教學和實驗室發展等實際需要,經學院審批同意,報實驗室管理處備案後,可設置下屬分實驗室。
第十五條 實驗室管理處是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主管全校實驗室工作的行政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令和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擬定實驗室管理規章製度和實施細則。
(二)組織編製實驗室建設規劃,以及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實施、監督、竣工驗收工作。
(三)負責實驗室建設和實驗教學環節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編製儀器設備購置、維修和校驗的年度計劃和組織實施工作。
(五)負責製訂實驗室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完成實驗室績效考核工作。
(六)協助人事處做好實驗室工作人員定編、設崗、培訓、考核等工作;協助保衛處做好實驗室安全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實驗工作委員會,其主要任務是對學校實驗室規劃與建設、實驗室體製、實驗教學等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咨詢、監督,提出建議。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條實驗室要加強科學管理,完善各項管理規章製度。要采用計算機等現代手段對實驗室建設、實驗項目、工作人員、設備資產、經費、環境、狀態等信息進行記錄、統計和分析,及時為學校主管部門提供準確數據。
第十八條 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製,確定專(兼)職資產管理員,在實驗室主任領導下,負責儀器設備的計劃申購、領用分發、使用保管、統計報表、帳物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檔案管理製度,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九條實驗室要加強對下屬實驗室的經費管理,對日常的儀器設備購置和維護等費用實行年報製度。
第二十條實驗室的人、財、物是學校的重要資源,根據學校教學、科研的需要,服從學校統籌安排和合理調配。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保密的法規和製度,做好實驗技術、方法、科技成果、生產工藝等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條 要適時研究實驗室的建設規劃與執行計劃;總結、交流、推廣實驗室的工作經驗;對在實驗室建設、管理、實驗教學工作中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嚴重損失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實驗隊伍
第二十三條 根據教學、科研等工作需要,實驗室應建立一支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實驗技術隊伍。
第二十四條 實驗隊伍由實驗教師、研究人員、實驗技術人員、實驗室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等實驗室工作人員構成,各類人員要有明確的職責分工,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團結協作,積極完成各項任務。
第二十五條實驗隊伍是學校教學科研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政治、生活和業務的培養提高等方面應和教師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條實驗室主任應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一定的專業理論修養,熱愛實驗室工作;具有實驗教學或科研工作經驗,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主任職務應為副教授(或高級工程師、高級實驗師)以上人員擔任。
第二十七條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製,實驗室主任由學院聘任,工作職責如下:
(一)組織完成實驗室建設規劃的編製工作,負責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立項、申報、論證、實施與驗收等工作。
(二)領導並組織完成本條例第二章規定的實驗室基本任務。
(三)了解各學科專業的發展方向,參與實驗教學大綱的製(修)訂工作。
(四)積極組織開展學術和教學研究,研製實驗儀器設備,提高業務水平和實驗技術能力。
(五)搞好實驗室的科學管理,貫徹、實施有關規章製度,根據實驗室具體情況製訂實施細則。
(六)負責製訂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對工作人員的業務進行培訓、工作進行考核。
(七)負責實驗室的精神文明建設,抓好實驗室工作人員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十八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參加實驗室建設,要根據其承擔工作任務的大小和時間的多少,合理計算工作量,提高他們參加實驗室建設的積極性。
第二十九條 要鼓勵實驗室工作人員在保證完成實驗室教學任務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學術研究和教學研究,研製實驗儀器設備,提高業務水平和實驗技術能力。
第三十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在實驗室從事有害健康工種的工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七章 安 全
第三十二條實驗室的技術安全、環境保護和消防工作是關系到國家財產和人身安全的大事,各學院分管領導、責任人、安全員要經常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三條實驗室要根據各自的特點,建立、健全安全防範製度,落實責任人,定期檢查實驗室的安全情況,消除各種險情隱患。
第三十四條 對進入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和學生要進行安全教育,宣講實驗室的安全規定、實驗中的註意事項及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未經安全教育者,不得動用儀器設備和實驗用品。
第三十五條 根據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積極做好起重設備、高壓容器等特種設備和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操作與管理資格證書的培訓工作。學校要定期組織做好實驗室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加強實驗室環境監督,凡經技術安全和環境保護部門檢查認定不合格的儀器設備要停止使用,限期改造,落實管理,復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滬海大實驗字〔2010〕120號《门徒平台實驗室工作條例》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