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徒平台第二專業教育管理辦法

索取號:G010-0104002-2014-0052發布時間:2014-12-31發布部門:教務處設置

滬海大教〔2014〕381號
滬海大教〔2014〕381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拓展學生知識面,為學有余力的學生提供更廣闊的發展空間,發揮學校辦學的優勢和特色,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對人才的需要,加快復合型人才的培養,我校從2015年開始,在全日製本科學生中實行第二專業教育。為規範該項工作的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二專業是指全日製本科學生修讀主修專業以外,輔修的另一個專業;第二專業學士學位是指由學校授予的全日製本科學生修讀主修專業外的跨學科門類專業而獲得的學士學位。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三條  第二專業教育實行兩級管理。第二專業的開設由教務處與主辦教學單位共同確定;主辦教學單位根據學校統一規定的課程設置要求,製訂培養方案、安排好師資、並形成教學文件、報學校審核。

第四條  教務處對第二專業教育實行統一管理,包括學籍管理、教學質量監控、教學資源調配等。

相關教學單位負責本單位所開設第二專業培養方案的製訂和實施,包括課程設置、教學大綱、教師配備、教學實踐落實等。

第五條  所開設的第二專業必須是學校現有的、具有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的本科專業。

第六條  計劃開設第二專業的教學單位必須在每學年第一學期的10周前辦理申報手續。經主管校長批準後,由教務處統一向學生公布。


第三章教學安排

第七條  第二專業教學計劃總學分不少於55學分,其中包含學位論文(畢業設計)教學環節9學分。

第八條  第二專業教育基本學習年限為3年。學生應在本人主修專業實際學習年限內完成第二專業的學習。

第九條  第二專業教學安排在暑假期間,即主修專業期末考試結束後進行,為期四周。部分課程安排在相應學期的周六。開課學期安排在主修專業對應的第二學期到第七學期。


第四章學籍管理

第十條  報名、註冊、保留學籍、恢復學籍與終止學籍

1.第二專業的報名

(一)本校在籍全日製本科大一學生,第一學期課程成績平均績點達到2.30及以上,能認真遵守《學生手冊》中的各項規章製度,無考試違紀作弊記錄者,可報名修讀第二專業。

(二)學校根據第二專業招生規模,按照成績績點排名擇優錄取,績點相同條件下優先錄取跨學科的申請學生。

(三)經審批同意錄取後,申請學生可獲得修讀第二專業資格。學生一經選定並經學校批準取得某一第二專業學籍後,不得變更該專業。

2.第二專業的註冊

每學期按照教務處公布的第二專業繳費通知,按時繳納第二專業學費方視為完成第二專業註冊。

3.第二專業的學籍保留

第二專業就讀期間,學生如遇健康狀況、應征入伍、出國交流或其他原因導致暫時中斷本人主修專業學習,可向教務處申請保留第二專業學籍。

4.第二專業的學籍恢復

(一)保留第二專業學籍的學生,可在本人主修專業實際學習年限內申請恢復第二專業學籍。

(二)恢復第二專業學籍的學生跟隨同專業最合適的年級就讀。

5.第二專業的學籍終止

凡屬於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將終止學生的第二專業修讀資格,學籍終止的學生其已繳學費不再退回。

(一)無主修專業學籍的學生;

(二)未按時完成第二專業學籍註冊的學生;

(三)第二專業課程重修一次後仍不及格的學生;

(四)主修專業進入試讀的學生;

(五)修讀第二專業期間,在校內外考試中因違紀作弊受到處分的學生;

(六)符合申請保留第二專業學籍條件而未申請保留第二專業學籍的學生;

(七)第二專業就讀中途主動要求終止第二專業學習的學生;

6.確系無法堅持學習或有其它客觀原因需終止學習者,須本人提出申請,經開設第二專業教學單位同意後報教務處審批生效。


第五章學業管理


第十一條  補考、緩考、重修與成績記載

(一)第二專業課程考核采用補考重修製。相關補考、緩考規定與主修專業教學管理保持一致。

(二)第二專業課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參加下一次相同課程的重修。第二專業課程只能重修一次。

(三)學生每學期的第二專業課程考核成績及學分記錄在《门徒平台第二專業學生學習成績表》上。第二專業課程成績、學分不參與主修專業的成績績點計算、不可沖抵主修專業的學分。

第十二條  資格審定與證書發放

(一)獲得主修專業學位,並在主修專業實際學習年限內獲得第二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全部學分,且第二專業與主修專業屬於不同學科的學生,可予頒發“第二專業畢業證書”和“第二專業學士學位證書”。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予單獨頒發“第二專業畢業證書”:

1)在主修專業實際學習年限內獲得第二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全部學分,但第二專業與主修專業屬於同一學科的學生;

2)在主修專業實際學習年限內取得第二專業教學計劃中規定課程全部學分的學生;

(三)未完成第二專業教學計劃中規定課程全部學分者,不予頒發任何第二專業相關證書,但對其所修讀課程提供成績證明。


第六章收費管理

第十三條  第二專業教育按學分收費。第二專業收費標準與《门徒平台學分製收費辦法》中教學計劃要求以外學分收費標準保持一致。第二專業學費按學期繳納,每學期繳費通知公布於教務處網站上。


第七章其 他

第十四條  第二專業的課程教學管理參照學校頒發的本科教學管理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之效力

(一)本辦法適用於2014級及以後進入第二專業學習的學生;

(二)《门徒平台輔修製條例》(滬海大教〔2013〕124號文)仍適用於2013級及以前的輔修專業在籍學生,至該部分學生結業後自然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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