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辦公等工作的有序開展,進一步加強我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簡稱“物品”)的管理,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品的管理貫徹“統一領導、分工管理、專人負責、合理調節、節約使用”的原則。對物品的需求計劃、采購、保管、使用和回收環節進行管理,做到庫存合理、帳帳相符、帳物相符,管理有序。
第三條 學校各部門應安排政治思想好,工作負責,廉潔奉公,並具有一定業務能力的人員負責物品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管理辦法所述的物品是指教學、科研和行政辦公等工作所需的不屬於固定資產的物資,包括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
(一)材料是指一次性使用後,即消耗或不能復原的物資,如金屬、非金屬的各種原材料、燃料、試劑等。
(二)低值品是指凡不夠固定資產標準,又不屬於材料、易耗品範圍的用具設備,如低值儀器儀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家具等。其中,對耐用期一般在一年以上能獨立使用,單價在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單價低於500元,但單批超過50件的稱之為低值耐用品。
(三)易耗品是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資(有的單價可能超過固定資產最低價格界限)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實驗小動物等。
第五條 為便於物品的管理工作,學校對物品按低值耐用品、庫備物品、非庫備物品分類管理。
(1)屬於低值耐用品的物品參照固定資產管理模式進行管理;
(2)學校設立庫備物品倉庫,由資產處根據政府采購要求及使用部門的需求定期(原則上每學期公布一次)公布庫備物品清單目錄,屬於清單目錄內的物品由資產處統一采購,供使用部門領用。
(3)對物品中既不屬於低值耐用品也不屬於庫備物品目錄內的物品,學校采用入賬登記進行管理。
第二章 物品的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六條 資產管理處負責製定物品采購及管理辦法和倉庫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製定物品采購及管理辦法;
(二)建立庫備物品倉庫,編製並公布學校庫備物品清單目錄,負責庫備物品清單目錄內物品的購置,供使用部門領用;
(三)建立學校低值耐用品倉庫,參照固定資產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四)對非低值耐用和非庫備物品進行入賬登記管理。
第七條 使用部門根據教學、實驗和行政需求,編製部門物品的購置計劃並申報,對自行采購或領用的物品驗收和正確使用,主要職責包括:
(一)確定本部門物品管理員,並明確其責任、權利義務;
(二)對本部門的物品購置計劃進行編製和上報,並落實資金;
(三)負責向資產管理處提交庫備物品領用申請以及至財務處劃賬報銷工作;
(四)加強所領用物資的管理,既要保障教學、科研和行政辦公工作的有序開展,又要防止浪費損失;
(五)負責對自行采購的物品進行驗收及報賬工作;
(六)負責至資產管理處完成低值耐用品及非庫備物品的登記入賬工作。
第八條 財務處負責對物品采購項目的預算資金核撥和使用審核,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核使用部門物品購置的經費預算,並實施資金核撥;
(二)建立庫備物品財務總賬,每月根據資產處後勤辦提供的庫存物品倉庫庫備物品匯總表進行對賬審核並敲章確認;
(三)審核物品購置經費的使用、支付等;
第三章 物品的購置、領用及驗收
第九條 物品采購按《门徒平台物資設備采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條 屬於庫備物品清單目錄內的物品,由資產管理處統一購置後,進入庫備物品倉庫。使用部門按申購計劃提交申請,填寫庫備物品領用申請,經經費支出審批人批準後,由倉庫管理員開具領用單,並交財務處在相應經費卡扣款後,由領用人向庫備物品倉庫領用。
庫備物品倉庫備貨應滿足學校教學、辦公日常需要,如有批量需要或者庫備倉庫內暫時未備貨的,由使用部門向資產管理處提交申請,資產管理處根據學校采購管理辦法另行購置。
第十一條 資產管理處應嚴格遵守物資采購相關管理製度的規定,了解市場供求信息,爭取物優價廉,采購及時,保障供應。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處應根據庫備物品倉庫的庫存情況,結合往年供應量,及時做好庫備物品的采購與備貨工作。
第十三條 所采購庫備物品到校後,資產管理處必須及時組織驗收。對於驗收中發現的數量短缺或質量不合格等問題,向供貨商提出並辦理補、換、退貨,或索賠手續。
第十四條 使用部門負責對自行購置的物品進行驗收以及後期物品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物品的入賬及報銷
第十五條 屬於庫備物品的,資產管理處統一采購後辦理庫備物品驗收入庫手續,向財務處辦理報銷手續。
第十六條 對於屬於低值耐用品的,使用部門購置後準備報銷前,應填寫“辦理低值耐用品入賬登記準備單”與發票一起交資產管理處後勤辦入低值耐用品倉庫,然後憑資產管理處開具的耐用品入賬單回執至財務處報銷。
第十七條 對於非庫備的、非低值耐用品的物品,各使用部門采購後需填寫“非庫備物品驗收入賬單”與發票一起至後勤辦倉庫完成物品的入帳登記,憑倉庫開具的入賬單可以至財務處完成采購報銷;
第五章 物品的報廢及處理
第十八條 低值耐用品的報廢,參照學校固定資產管理模式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低值耐用品遺失、損壞及賠償的處理辦法,參照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物品的報廢,使用部門應由部門物品管理員統計後交資產管理處資產管理科申請回收,由資產處統一處置。
第六章 倉庫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低值耐用品倉庫(數據庫)、庫備物品倉庫、非庫備物品倉庫(數據庫),由資產管理處後勤辦負責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倉庫設置要做到降低采購成本,縮短采購周期,合理庫存,方便使用部門領用。
第二十三條 庫備物品倉庫庫備物品相關帳務管理:
(一)學校財務處建立庫備物品倉庫庫備物品財務總帳,記錄庫備物資進出存金額。
(二)庫備物品倉庫建立庫備物資分類總帳,按庫備物資分類記錄進出存品名、數量、金額。
(三)庫備物品倉庫建立庫備物資進出存明細帳和各部門領用分戶帳,記錄品名、型號規格、數量、單價、金額,以及分戶名、領用情況等相關信息。
(四)資產管理處後勤辦每月組織開展庫存物品的盤點工作,並報財務處進行帳務核對,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對於盤盈、盤虧的物品,或者帳帳不符的現象,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書面報資產管理處和財務處負責人批準後,作為帳務調整依據。
第二十四條 倉庫管理人員應加強業務知識學習,熟悉各類物品的性能和用途,嚴格執行物資的安全管理、驗收入庫和領用發放製度,努力做好物品倉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倉庫管理員應定期對庫存物資進行盤點。對於盤盈、盤虧的物品應查明原因,及時做好相應帳務的調整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滬海大實驗字〔2014〕152號《门徒平台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辦法》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