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並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的通知》(滬財教[2014]38號)文件精神,依照我校具體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用於資助我校全日製本科學生(不含留學生)中在籍在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資助標準、申請條件、名額分配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平均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學年3000元,具體標準和檔次由學校結合當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結果在每生每年1500元-3500元範圍內確定。國家助學金每年按10個月發放。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6)申請國家助學金時必須已經按學校規定完成註冊取得學籍;
(7)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8)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識,願意通過自己的努力積極解決經濟上的困難。
第五條 申請學生必須是經過學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章 國家助學金的申請和評審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學年進行一次申請和評審。
第七條 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並遞交《门徒平台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第八條 各學院接受學生的申請,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學生的初選名單,在本學院內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將各初選名單報學校資助管理中心。
第九條 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學院的初選名單,審核通過後,報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終審,終審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將評審結果上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批。
第十條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或上海市獎學金中的任一項。
第四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學校收到上海市教委的批復和撥款後,將國家助學金按月發放給受助學生,打入學生銀行卡賬戶,每年發放十個月(2月、8月不予發放)。
第十二條 獲得國家助學金學生須承諾把國家助學金用於日常學習生活的合理消費,不得奢侈浪費,在校讀書期間不得自費出國留學及出國出境旅遊,否則取消其國家助學金資格。
第十三條 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違反法律、校紀、校規受到學校處分者,取消其國家助學金資格,並追回之前所得國家助學金。
第十四條 休學、退學、保留學籍期間中止其國家助學金發放。
第十五條 學校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若與上級政策相悖,以上級政策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