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製的意見》(財教〔2013〕19號)、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3〕220號)及《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滬財發〔2017〕6號)等文件精神,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於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評審和發放應嚴格執行國家、地方及學校相關規定,杜絕弄虛作假。
第三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對象為錄取類別是中國籍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製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
第四條博士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標準為每生每年15600元,碩士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條凡享受國家助學金的研究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完成報到註冊手續,取得研究生學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製度;
(四)勤奮學習,努力掌握專業知識,有學術發展潛力;
(五)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無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及違法和嚴重違紀行為。
第六條助學金的發放
每學年按12個月計,按月發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3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財務處每月根據各學院提供的门徒平台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匯總表將助學金發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銀行卡中。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發助學金:
(一)對在課程學習期間未按規定程序請假而離校,時間超過一個月的研究生,離校期間停發助學金,返校後視情況決定是否繼續發放;
(二)已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手續的研究生,自休學或保留學籍次月停發助學金,復學後次月恢復發放;
(三)已辦理退學手續的研究生,自退學手續辦理完成的次月停發助學金;
(四)對延期答辯的研究生,自標準學製截止月起停發助學金;
停發的助學金不再補發。
第八條助學金的審核
學院每月負責審查並製作本學院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匯總表,並將相關材料報送財務處及研究生院審核,審核通過後由財務處按相關程序辦理發放事宜。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门徒平台研究生國家
助學金管理辦法》(滬海大研〔2017〕179號)同時廢止。
第十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參照《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滬財發〔2017〕6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