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十八大”提出的“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職務科技成果對门徒平台(以下簡稱“學校”)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的支撐作用,加強學校科技成果及知識產權的管理,鼓勵師生員工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和運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修訂)、《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第53號公告)、上海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上海市《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15〕46號)、《關於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職務科技成果管理製度的若幹意見》(滬財教〔2015〕87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等的規定,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學校的工作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管理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所屬單位是指以學校作為主管單位的學院、研究院和直屬單位。
第四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師生員工,是指在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工作的專任教師、勞務派遣人員、博士後在站人員,以及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進修人員。
第五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對職務科技成果做出創造性貢獻的師生員工。
第六條 學校允許在校學生進行自主創新創業活動,為學生創新創業提供有利條件。
第七條 學校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由技術轉移中心負責管理。技術轉移中心負責製定與基金設立、管理、資金使用等有關的具體規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學校成立科技成果轉化領導小組,負責學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統籌協調及重大事項決議,主管部門是產業處(上海海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實施部門是技術轉移中心(上海海大技術轉移有限公司)。
第九條 科技處負責辦理知識產權申請、登記、備案等與科技成果形成有關的事務,並協助技術轉移中心及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學校科技成果轉化體系。
第十條 技術轉移中心取得學校的授權,負責處置學校的科技成果轉化,轉化方式含科技成果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
第十一條 上海海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法務部負責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有關合同效力的審核、糾紛解決、訴訟仲裁等法律事項。
第十二條 人事處負責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崗位管理和考核評價製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製。
第三章 職務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三條 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歸學校,未經學校授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轉移轉化活動。
第十四條 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相關署名權,其對科技成果的財產權益由學校依據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以及本管理辦法予以確認。
第十五條 學校支持師生員工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科技成果系統化和工程化開發、技術推廣與示範等服務。
第十六條 學校鼓勵采取技術轉讓或其他方式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強化以技術許可方式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有條件采取作價入股方式轉化。
第十七條 學校可以自主決定科技成果交易方式,其定價形式包括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學校公示15日,公示內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科技成果轉讓過程中存在關聯交易情況的,應當在科技成果由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采取以上定價形式確定成交價格。
關聯交易是指職務科技成果向如下人員或企業轉讓的情形:完成人及團隊成員;完成人的近親屬;完成人已創辦、參辦或參股的企業;完成人實際控製的企業;完成人擔任董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企業。
第十八條 科技成果轉化的方式
(一)科技成果轉讓。即學校用職務科技成果,以一定的價格一次性地將其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受讓方的行為。
(二)科技成果投資入股。即學校用職務科技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依法設立公司或與他人共同設立公司或參股他人已有公司的行為。
(三)科技成果產權許可。即學校用職務科技成果,與他人簽訂合同將相關權利許可給他人實施的行為。
第十九條 技術轉移中心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部門,可以針對專利類科技成果,通過與市場、資本的對接,開展專利托管、組建專利池等商業化運營。
第二十條 學校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組織和協調,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隊伍建設,優化科技成果轉化流程。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轉化流程
第二十一條 科技成果轉化流程如下:
(一)職務發明人(團隊)提交《门徒平台科技成果轉化申請表》;
(二)技術轉移中心對提交的科技成果轉化申請予以受理審核;
(三)校園網上對擬轉化科技成果名稱、完成人等公示15天;
(四)技術轉移中心委托評估公司對科技成果進行價值評估;
(五)邀請專家針對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項目進行商業可行性論證;
(六)技術轉移公司參與職務發明人(團隊)和受讓方企業三方談判洽談;
(七)通過協議定價、掛牌、拍賣等任一方式確定科技成果最終定價;
(八)科技成果轉化需完成從二級學院初審、技術轉移中心審核、上海海大技術轉移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議、校長辦公會最終審批;
(九)科技成果處置結果在校園網公示,內容包括擬轉化處置的科技成果名稱、職務發明人(團隊)、交易價格、異議處理程序等。公示時間不少於15天;
(十)公示無異議後,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相關協議,科研團隊簽署內部分配確認表;
(十一)技術轉移公司具體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方案以及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條 對於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轉化方式,上述科技成果轉化方案報校務會決議。對於專利轉讓或許可方式,一次性成交金額≤10萬,由技術轉移中心決議;10萬<一次性成交金額≤50萬,由上海海大技術轉移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50萬,經董事會審核後提交校長辦公會決議。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與獎勵
第二十三條 學校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用於科研團隊和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的獎勵和激勵支出部分,不受學校工資總額的限製,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
第二十四條 以技術轉讓或許可方式轉化的,學校從轉讓或許可凈收入中70%作為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轉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10%作為學院科技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10%作為技術轉移中心運行經費,10%作為學校收益。
第二十五條 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學校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獎勵給科技成果完成人。具體獎勵方案由技術轉移公司董事會提議,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二十六條 擔任學校正職領導以及學校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為成果轉移轉化作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給予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給予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為成果轉移轉化作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給予現金、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示和報告製度,明確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貢獻情況及擬分配的獎勵、占比情況等,獎勵標準依據國家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文),現金獎勵是學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現金。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根據《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信息公示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8〕103號)的文件要求,對科技人員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信息進行公示,公示信息應當包含科技成果轉化信息、獎勵人員信息、現金獎勵信息、技術合同登記信息、公示期限等內容。
第六章 專利成果放棄和處置
第二十九條 學校科技處對於學校取得權利證書的科技成果,應當在取得證書後將相關信息匯總遞交技術轉移中心進行商業化價值評估。
第三十條 商業化價值評估是指通過專利、技術、商業等維度對科技成果所開展的是否具有市場應用價值的專業化評估。
第三十一條 對於即將失效的知識產權類科技成果,科技處在收到國家相關機關的繳費通知或終止通知後,應當在當月以書面或辦公自動化郵件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和技術轉移中心。
第三十二條 技術轉移中心對學校不再維護的有效專利進行評估,決定繼續維持的,由學校技術轉移中心支付維護費;決定不再維護的,告知成果完成人自行籌集經費維持;完成人明確表示不再維護或通知三十日內無反饋意見的,視為“完成人放棄”。
對完成人放棄的科技成果,由技術轉移中心代表學校與科技成果完成人簽訂知識產權運營協議,授權技術轉移中心以學校名義統一處置。
第七章 相關政策
第三十三條 完善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崗位聘用、晉升培養和評價激勵等方面的人事政策,建立針對學院的科技成果轉化考核機製,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學院和教師科研考核評價體系,作為年度考核和職稱晉升的指標。對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教學科研人員在保質保量完成崗位職責的前提下,征得學校同意後,按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可以到企業及其他組織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依法取得勞動報酬。
第三十五條 學校原則上允許教學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從事與其學術領域有關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但所辦企業不得侵犯學校知識產權。離崗創業人員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離崗創業期間人事關系可保留在學校,保留期限不超過三年,學校明確離崗創業人員離崗期間的權利和義務。離崗創業期間,所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如需中止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
第八章 科技成果保護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礙科技成果的轉化,不得將科技成果及其技術資料占為己有,侵犯學校的合法權益。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抄襲、竊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識產權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不履行約定配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義務,可責令其限期改正,並退還非法所得,取消其獲得的優惠待遇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未經學校同意,擅自轉讓、許可他人實施或以其他方式轉化學校的科技成果,損害學校權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學校知識產權權屬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獎酬爭議等由當事人協助校辦法務室協調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要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相關規定,切實防範道德風險、廉政風險和法律風險;加強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嚴肅問責,對借機謀取私利、搞利益輸送的違紀違法問題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四十條 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成立的項目公司,學校技術轉移公司每年年終要對項目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考核與評估,對經營不善的公司要以書面的方式給出整改要求和整改建議,連續三年未通過評估的公司,為減少國有資產的損失,可以要求進行重組或解散。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學校相關部門依據本管理辦法相關條款負責製定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報請校領導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门徒平台科技成果管理辦法(試行)(滬海大產[2016]279號)文件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為學校技術轉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