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门徒平台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索取號:G010-0104002-2018-0019發布時間:2018-12-20發布部門:保衛處設置

    滬海大保〔2018〕418號
    滬海大保〔2018〕418號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持校園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進入校園的所有校內外人員、車輛以及與校園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場內機動車(指用於場內運輸作業、搬運作業、施工作業等用途的特種車輛和僅限校園內行駛使用的四輪電動車、三輪電動車等非特種車輛)、非機動車(包括燃油、燃氣助動車和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等)。

    第四條  校園內道路交通實行右側通行、行人優先的原則。機動車在校園道路上要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非機動車在遵守交通規則的前提下要主動避讓行人。

    第五條  保衛處負責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門(學院)及入駐單位應當對本部門(學院)、單位的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本部門(學院)、單位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二章  校園道路管理

    第六條在校園道路上舉辦活動,必須征得有關部門批準並報保衛處備案後方可舉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封閉、占用校園道路或在校園道路上開展影響正常交通秩序的活動。

    第七條  施工單位確因工程需要必須在校園道路施工的,需提前報保衛處備案並做好相應防護措施和設置相應的告示牌、警示牌。施工完畢後,應立即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並及時修復一切被損壞的交通設施,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第八條  保衛處可根據學校工作需要,對校園道路交通標識標牌和設施進行調整、實行臨時交通管製措施並設置臨時交通指引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遮擋、塗改、破壞校園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

    第九條  在校園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和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獨輪車等代步工具,不得踢球、追逐嬉戲或有其他妨礙交通的行為。

    第三章  機動車管理

    第十條  學校建立機動車信息庫,錄入信息庫的車輛可通過道閘系統自動識別進出校門(僅限校本部3號門和5號門)。

    申請錄入機動車信息庫的車輛,申請人需提交車輛《行駛證》信息和駕駛人《駕駛證》、單位(部門)信息及手機號;申請人如需紙質版校內《車輛通行證》(不得轉借)的,需在申請材料中備註說明。
    第十一條每位校內教職員工可申請2輛自己駕駛的機動車輛錄入學校機動車信息庫。車輛《行駛證》信息為申請人本人的,可直接向保衛處申請;車輛《行駛證》信息為申請人家屬的,需通過申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後提交申請。

    教職員工新購尚未上牌的機動車輛,在臨時牌照有效期內,可憑校園《一卡通》進出校園。

    第十二條  與校內各部門有業務往來、需長期經常進出校園的機動車輛,由車輛所有人(單位)通過校內業務聯系部門提交相關信息,經該部門負責人審核後提交申請,可錄入學校機動車信息庫。

    第十三條  因來校參加會務、培訓、大型活動及其他公務活動需臨時進出校園的車輛,經校內主辦(承辦)或聯系部門事先報保衛處備案後,由保衛處統一印製相應的《車輛臨時出入證》,相關車輛可憑《車輛臨時出入證》進出校園。

    第十四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軍車等特種車輛進入校園時,由門衛問明情況後,可直接進出校園;特種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門衛應提供必要的引導服務。

    第十五條  其他需臨時進出校園的車輛和學生車輛,須經門衛問詢許可後,駕駛人憑車輛《行駛證》換領《車輛臨時通行證》進入校園,離校時換回車輛《行駛證》。

    第十六條  校外大型客車、貨車、施工車輛進入校園需提前向保衛處報備並按指定路線行駛和指定地點停車。

    第十七條  摩托車進出校園,駕車人須持校園《一卡通》從非動車道閘刷卡進出。

    第十八條  拖拉機、教練車、非法改裝車、非法營運車輛、無牌無證和未進行年檢的機動車,禁止進入校園;出租車、網約車、共享汽車、送外賣機動車原則上不準進入校園。

    第十九條  機動車進出校門時限速為5公裏/小時,在校園主幹道限速為30公裏/小時,在非主幹道、生活區道路、狹窄路段限速為20公裏/小時,掉頭、轉彎、倒車、通過路口或通過人員密集路段須低速通過,確保行車安全。

    第二十條  校園內禁止鳴號、超車和並行;禁止試車、學車、飆車和酒後駕車;夜間行車禁止開遠光燈。校園內行車,須遵守校內交通標識。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進校後,應規範停在學校固定的停車位內和劃定的停車區域內或根據現場安保人員的指揮進行停車;大型活動時,車輛的行駛、停放須服從現場安保人員統一指揮。

    垂直式停車位、斜列式停車位停車時應倒車入位,將車頭朝向通道;路內停車位停車時,車身方向應與道路方向一致。

    校園內禁止機動車占用消防通道、禁停路段、道路交叉口、綠化地及非停車區域和人行通道停放。

    第二十二條  新能源電動汽車須在校內設置的專用充電樁車位內充電,禁止私自拖拉電線或接在非專用插座上充電。

    第四章  場內機動車管理

    第二十三條  屬特種設備的場內機動車,應按規定向質量技術監督機構申報上牌,並將車牌固定在車身明顯位子。車輛要按規定申報年檢,檢驗檢測應當由依法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未經上牌或者年檢不合格的車輛,不得在校園道路上行駛。其車輛駕駛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持證駕駛。

    第二十四條  因工作需要需購買和使用非特種設備場內機動車的,應到保衛處備案,指定車輛駕駛人,並簽署安全駕駛承諾書後方可在校園內行駛和使用。個人不得購置和使用場內機動車。

    第二十五條  場內機動車管理、使用人員應認真做好車輛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動車前應對車輛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場內機動車不得在校園內行駛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場內機動車在校園內按核載標準駕乘或載重,禁止超載、超速行駛。在校園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公裏/小時,掉頭、轉彎、倒車、通過路口或通過人員密集路段須低速通過,確保行車安全。

    第二十七條  場內機動車(電瓶類)應在專用充電插座上充電,禁止私自拖拉電線或接在非專用插座上充電,不得超負荷或超時充電。

    第五章  非機動車管理

    第二十八條可在校園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僅限電動自行車和自行車。燃油、燃氣助動車和無牌無證電動自行車、大功率電動自行車(電機功率大於240W、最高時速大於20公裏、整車重量大於40公斤)、共享電動自行車、送外賣電動自行車禁止進入校園。

    電動自行車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在《上海市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內,且須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車執照(牌證合一)後方可在校內道路行駛。

    刹車裝置、限速裝置、電瓶改裝過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校內道路行駛。

    第二十九條非機動車進出校園,騎車人應主動配合門衛及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管理,憑一校園《一卡通》從非機動車道刷卡進出;持有臨時出入證人員,經門衛查驗證件後開閘放行;其他人員經門衛問詢許可並登記後開閘放行。

    第三十條  凡我校師生員工(包括工勤人員)的電動自行車實行標簽式管理並進行實名登記,車主可憑相應的證件到保衛處指定地點申領、粘貼相應的身份標簽。

    第三十一條  凡我校師生員工(包括工勤人員)的自行車實行實名製管理。依據車主的工號、學號敲打鋼印,並貼上相應的身份標簽。車主需憑相應的證件、發票(或相關證明)到保衛處指定地點辦理實名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非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公裏/小時,行駛途中不得搭載他人;非機動車駕車人進出校門或上下坡時應主動下車推行,在校園道路上不得賽車、相互追逐、曲折、離把或扶肩行駛,不得攀扶其他車輛行駛,不得在道路上學騎車或進行車技表演等。

    第三十三條  非機動車應停放於車棚、地下車庫、劃定停車區域等固定停車點,或按樓宇管理人員和保安人員指定區域停放,不得停放於房間或樓道內,不得堵塞安全通道。騎車人做到人離車鎖,確保停車安全、有序。

    第三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充電應在學校設立的固定點充電,不得私拉電線或利用應急照明插座充電,不得在房間內、地下室充電。

    第三十五條  建議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第三十六條  經實名製的自行車轉讓(包括買賣、贈予)必須由轉讓雙方持相關證件(或受讓方持相關證件和轉讓協議)將車推至保衛處指定地點辦理過戶手續。禁止非法買賣、購買來路不明、非法侵占他人非機動車輛。

    第三十七條  對於校園內破損和長期無人使用的棄置非機動車,保衛處將每年定期組織人員進行清理整治,集中堆放到指定區域。未經實名製車輛或鋼印信息不全車輛經公告期後無人認領的視作無主車輛處理;已實名製車輛根據車輛信息征求車主意見處理,無法聯系車主的視作遺棄車輛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無主車輛和棄置車輛處置所產生的收益用於校園非機動車的實名製管理。

    第六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三十九條  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或現場目擊人員應及時通知保衛處並撥打“110”報警,由保衛處密切配合、協助地區公安機關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發生人員傷亡的,還應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並通知校醫院醫生到場先期搶救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第四十條  凡是符合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盡快將車輛撤離交通事故現場,不得阻礙校園交通。

    第四十一條  在校園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門禁、供電、供水、通訊等設施設備以及花草樹木毀損的,事故責任人應當賠償損失。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四十二條  校園道路安裝有雷達測速系統,實行機動車測速管理,超速≥30%,當天予以顯示屏警示或短信提醒。

    錄入學校機動車信息庫內的車輛,一月內超速≥30%達3次或≥70%達2次者或≥100%達1次,將向車輛登記人所在單位(部門)予以通報。一學年度內同車被通報3次的,將該車輛從機動車信息庫予以註銷(登記人為本校教職工的,將與其部門考核掛鉤)。

    未在學校機動車信息庫內的車輛,一學年度內超速≥30%達3次或≥70%達2次者或≥100%達1次,將該車輛列入黑名單,拒絕其進入校園。

    第四十三條  在校園道路上舉辦活動或施工未按規定事先向保衛處報備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保衛處可責令其停止活動或施工。
    凡擅自占用校園道路,影響交通安全和秩序,且經教育不予立即糾正的,保衛處可對有關車輛進行鎖車、拖移處置,或將有關物品搬離現場,相應後果由當事者自行承擔。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過;情節嚴重但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學生則按《门徒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有關條款處分,教職員工(包括工勤人員)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校外人員和車輛則可拒絕其再次進入校園。

    對違反本規定且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違反本規定造成影響或損失的,則由行為人實施人員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學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原《门徒平台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滬海大保〔2013〕319號)、《门徒平台非機動車輛管理辦法》(滬海大保〔2013〕320號)、《门徒平台校園內電動車(電瓶車)安全使用管理辦法》(滬海大安字〔2009〕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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