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斷提高教育和教學質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2017年2月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應憑錄取通知書,按照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事先向被錄取的學院請假,並附有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請假須經被錄取的學院批準方為有效🤹🏽♂️。請假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學校在新生入學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時如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
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是否一致;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四)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不合格者👩🏿🦲,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學籍。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𓀓,情節惡劣的🚘♔,轉有關部門查究🕺🚣🏿♀️。
第四條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兩年:
(一)因身體原因經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
(二)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學習的😿。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暫不予註冊,但準許保留入學資格最長2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可以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的,經學校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新生應征入伍保留入學資格辦法參照《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後入學辦法(試行)》執行。
第六條在校生必須於每學年春、秋季學期開學前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按下列規定辦理註冊🖕🏻。
(一)每學年秋季學期,學生需按規定繳齊當學年應繳費用後,方能註冊。
(二)學生註冊時須持本人學生證,由所在學院負責加蓋註冊印章🤸🏿,否則註冊無效。
(三)學生因故不能按規定時間到校註冊🏰,須及時辦理請假或暫緩註冊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否則以曠課論處,具體按照《门徒平台違紀處分條例》處理。未請假、請假未準、請假後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未註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學製、學習年限
第七條學校按照學分學年管理機製設定基本學製為4年💇♂️🧑🦰。本科生在校學習年限為3至6年,超過最長學習年限者🥒,不予註冊🍚。
第八條本科生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提前畢業💁🏼;不能在基本學製年限內完成學業者🤶🏼,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九條學習年限自學生入校取得學籍起計。學生在校期間休學、保留學籍的時間均計算在學習年限內(應征入伍者和休學創業者除外)🙂↔️。
第三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已註冊的學生應根據《门徒平台學生選課實施辦法》選課修讀學校提供的課程,並參加所選課程和實踐教學等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選課後不參加課程學習或考核者🛬,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不及格🫄🏽。
第十一條 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兩種形式🧑🦯➡️。考試成績以百分製計分,獲得60分及以上者,取得該課程學分👩❤️👩。考查成績評定采用五級製(優、良、中、及格、不及格),獲得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該課程學分🙋。
第十二條 采用平均學分績點(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學生學習質量,全部課程都計入GPA計算,同一門課程修讀多次的,取最高成績計算GPA🤹🏼。考試、考查成績與績點的對應關系見下表。
考試成績 | 成績等級 | 績點 |
[90,100] | A | 4.0 |
[85, 90) | A- | 3.7 |
[82, 85) | B+ | 3.3 |
[78, 82) | B | 3.0 |
[75, 78) | B- | 2.7 |
[72, 75) | C+ | 2.3 |
[68, 72) | C | 2.0 |
[64, 68) | C- | 1.5 |
[60, 64) | D | 1.0 |
[0, 60) | F | 0 |
考查成績 | 績點 |
優 | 4.0 |
良 | 3.3 |
中 | 2.3 |
及格 | 1.0 |
不及格 | 0 |
平均學分績點(GPA)=∑(課程學分*課程績點)/∑課程學分
第十三條 有實驗或作業的課程👩🏼🔬,學生必須按時完成實驗(包括實驗報告,下同)和作業方可參加考核。至考核前教師規定的期限尚未完成實驗或作業者,任課教師應取消其考核資格👩👩👧👦,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不及格💙。
第十四條 課程成績的評定方式按照《门徒平台課程教學規範》執行🔖。體育課成績評定按照《门徒平台體育課考試和評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學生須遵守學習和考核紀律🚣🏻。考核嚴重違紀或作弊者,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不及格🤶🏻,並根據《门徒平台考試考務工作管理規則》和《门徒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學生參加跨校輔修課程、網絡課程的學習與考核🙎♂️,取得成績和學分,按照學校規定可以認定的📬,學校予以承認✍🏿𓀛、轉換和記載。
第十七條學生因退學等原因中斷學業的,其在校取得的課程考核成績和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學生註銷學籍以後,在2年內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其中斷學業以前在校取得的課程考核成績和學分按照學校規定可以認定的,學校予以轉換和記載🗂。
第十八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實踐可獲得創新創業教育實踐學分,學分認定辦法按照《门徒平台創新創業教育實踐學分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章 考勤♒️、補考、緩考與重修
第十九條 課堂教學采用考勤製,除本《規定》允許的情況外,學生必須參加聽課和其他規定的教學環節𓀄。學生考勤按《门徒平台學生參加教學活動的考勤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課程考核不合格采用補考重修製🎇。課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參加下一學期開學初進行的補考🕵️♀️,按照原成績組成辦法計算總成績🐁,補考成績最高記為60分或及格💅👨🦯。補考後仍不及格,必修課程必須重修取得學分;選修課程可以重修該門課程取得學分,也可改選修其它相關符合要求的課程以取得學分。
學生對已修課程成績不滿意✍🏽,可申請重修。
實習實踐課程和實驗課程不安排補考。
所有修讀記錄均完整記載及出具學生成績證明👱🏻,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註🤌🏼。
第二十一條 學生跟班重修同一門課程可申請免考勤,實習實踐課🈶、實驗課、體育課及單獨開設重修班的課程不允許免考勤,免考勤修讀課程不減免學費🥁👩💼。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考試時,必須在考前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緩考申請🗯,並提供校醫院及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學院批準後生效。原則上因事不準緩考🧑🤝🧑。
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不得申請該門課程緩考;不安排補考的課程不準申請緩考✏️。
被批準緩考者的考試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初與補考一並進行🥟🔯。緩考課程的學生考試成績按卷面實際成績計🥷🏻,由任課老師按照原考核成績組成方式評定總成績。
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當學期課程考核需要延期到下學期實施時🗺,學生不能辦理緩考;考試未通過的學生不再安排補考。
第二十三條 緩考申請未準或擅自不參加考核者🟤,以曠考論🫓💁🏽。凡曠考的學生,該次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或不及格➖。
第二十四條 曠考、被取消考核資格🥓、考核違紀作弊的學生沒有補考資格。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準許提出校內轉專業申請:
(一)確有興趣和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別的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五)達到《门徒平台學生轉專業、轉學實施辦法》轉專業條件的學生;
(六)休學創業或退伍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七)其他經學校認定的理由。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準許提出轉學申請👩🏻🌾:
(一)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本校學習,但尚能在別的學校學習者;
(二)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無法繼續學習者;
(三)經學校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按規定允許轉學的優秀學生。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轉專業或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本科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
(三)招生時確定為委托、定向培養的,或招生時明確不能轉專業、轉學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已有轉學或已經轉過專業者;
(六)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七)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八條 轉專業🎰、轉學具體按《门徒平台轉專業🥷🏽、轉學實施辦法》辦理。
第六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因病須停課時間超過六周的;
(二)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上課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一條 休學時間一般以一學期為單位。休學需由學生本人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報學生處批準後方可休學。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由學生處下發學生休學通知💆🏻。
第三十二條 休學的學生必須辦理休學手續後方可離校🏐👼🏻。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休學學生的戶口不變更。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二年👶。其服役時間不計入有效學習年限🏃🏻。
第三十四條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第三十五條 創業的學生,可憑具有股東或法人資格的註冊公司憑證向學校申請休學,經學校批準後,可予以休學,但累計休學不得超過兩年,創業休學期不計入有效學習年限🧑🏻🦯。
第三十六條 休學或保留學籍者要求復學,應於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復學當學期開學前向所在學院提交書面復學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報學生處批準後方可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開具恢復健康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並經學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三十七條 休學期滿需繼續休學,需向所在學院再次提交休學申請🐺,並經學生處批準同意後方可繼續休學,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2學年。保留學籍期滿學生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視為自動放棄學籍。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三十九條 復學的學生按其課程學習情況編入原專業相應的年級學習,如該專業相應的年級沒有招生🧎🏻♀️➡️💗,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七章 學業預警🤞🏻、試讀、退學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學業預警、試讀製度,具體按照《门徒平台本科學生學業預警與試讀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
(一)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在校繼續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七)本規定其它條款及學校其它規章製度規定應退學的。
第四十二條 學生退學由校長辦公會議或經校長授權的校本科學生學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對退學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本人,如無法直接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或者公告送達𓀎,同時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四條 學生退學後的有關事項𓀒,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須按學校規定時間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無故超過規定期限兩周不辦理手續者🧙🏿♂️,學校將註銷其學籍,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第四十五條 已退學的及取消學籍、註銷學籍的學生不得復學🤴🏻。
第八章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完成所在專業培養計劃中規定的全部內容,學分累計達到所在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總學分要求🧝🏼,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门徒平台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各學院對所屬各專業本科畢業生逐個審核學習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審議通過授予學士學位的建議名單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建議名單,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者,學校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八條 未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不再繼續在校學習者,如已取得所在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總學分的90%(含90%)以上者,予以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結業的學生👨👦,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允許申請重修不合格課程🧏🏻♀️,重修合格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肄業學生不得返校重修。
第五十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含一學年)但所取得學分未達到結業所需學分要求的按肄業處理。未學滿一學年的,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五十一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證明。證明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條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結業證書以後,發現學生在註銷學籍以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畢業證書💪🏼🕵🏼♀️、結業證書:
(一)違反國家或者學校招生規定取得如下資格或者學籍的🤾🏻♀️;
(二)違反學校規定,應當予以開除學籍處分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畢業證書🧗♂️、結業證書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原《门徒平台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滬海大教字[2017]192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由學校授權教務處和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