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校票據管理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票據是學校財務收入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檢查⬅️🌸、監督校內各學院、各部門經濟業務的重要依據。票據包括財政部門印製的非稅收入專用票據、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稅務部門印製的發票、銀行票據。
第三條 財務處為學校票據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負責學校票據的領購、印製、保管、核銷和內部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票據的種類及適用範圍
第四條 非稅收入專用票據
(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非稅收入集中匯繳繳款書》,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上海市高等教育學雜費電子票據》🐤,適用於經上海市物價部門批準收取的本科生學費、研究生學費▫️、住宿費以及代辦費用。
(三)《上海市普通教育學雜費專用收據》👰,適用於經上海市物價部門批準收取的其他學歷學生的學費、住宿費以及代辦費用𓀒。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學校在發生暫收暫付、代收代付及單位內部往來結算時使用,主要適用於下列經濟業務。
(一)學校暫收款項🌟🕴。由學校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學校收入的款項,包括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二)學校代收款項𓀇。由學校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包括代收水電費、電話費等。
(三)學校取得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資金🤷🏼,轉撥下級單位的👛,屬於暫收代收性質,可使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六條 稅務發票
(一)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以及有關規定提供下列服務時♿️🫵🏼,開具增值稅發票: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製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的收費。
3.非全日製研究生辦學收入和其他辦班收入🧣🙍🏼♀️。
4.審理費🧚、版面費、查新費、雜誌訂閱費等。
5.會議費、會務費等。
6.房屋租金和動產租賃收入等🍀。
7.其他應納稅的服務性收費行為。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異同🙋🏼♀️:
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都是增值稅發票,同一稅目的稅率相同(如科研服務,增值稅稅率是6%)🤷🏻♂️。差異在於:
1.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可以抵扣,不開給個人和不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開具時要求提供對方單位企業名稱、電話🧦、地址🫶、納稅人識別號、開戶銀行及賬號✅、服務內容等。
2.增值稅普通發票進項不能抵扣,可以開具給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內的單位或個人,開票時要求提供對方單位企業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服務內容等。
第七條銀行票據
銀行票據是指辦理單位與單位🖖、單位與個人貨幣資金結算業務所開具的銀行支票、電匯以及貸記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學校不接收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本票等其他金融票據。
第八條因學校工作需要🛠,經分管財務校領導審批,可以印製針對學校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內部結算單和針對校內個人的收款單,內部結算單和收款單的票面需有票據編號,加蓋財務處公章方為有效。校內使用的內部結算單、收款單不得用於校外資金往來👨🏻🦽➡️。
僅供校內使用的內部結算單🌯👇🏻、收款單,依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章票據的領購、使用和核銷
第九條 學校依據財政部門要求👨🏽🎨,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各學院⛄️、各部門☔️🕝、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收費許可證核定的收費事項收費,不得擅自立項或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條 票據由財務處統一向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和開戶銀行領購。各學院、各部門不得自購、自印票據或使用外單位票據🎯。
第十一條 配備專職人員管理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製度,登記票據的購入、發出、結存、回收及核銷等情況,定期盤點,保證登記結余與實際盤存相符。
第十二條填開票據時,應嚴格按照票據的使用範圍、票據號依序填開,須內容完整、字跡工整🩸、大小寫金額一致、印章齊全及前後聯內容一致🛰。如有填寫錯誤🈲𓀉,不得撕毀、塗改、挖補👩🚀,且各聯均應加蓋“作廢”戳記,保存備查。
第十三條已核銷票據的存根聯,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保存期滿需銷毀的🤘🏻,按學校相關會計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統一銷毀。
第十四條 銀行票據原則上只能由銀行出納按照業務範圍領用,並按規定辦理領用及交接手續。銀行票據應妥善保管👩❤️👩,必須存放於指定的保險櫃中,嚴禁將銀行票據存放在其他地方,以防銀行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銀行票據保管人、領用人不得同時保管開具銀行票據所使用的全部銀行預留印鑒🥓。
第十五條 嚴禁將銀行票據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將銀行票據做抵押;不得隨意復印銀行票據🔆、拍攝銀行票據👡。向外出具轉賬憑據時,只可出具回單或銀行票據頭復印件或影像🖖🏻,嚴禁直接將銀行票據復印件及影像傳予他人。
第十六條 票據的形式有紙質票據和電子票據🤵🏼♂️。使用電子票據,應按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的要求與財政、稅務部門的電子票據庫有機銜接🥙,確保電子票據管理的統一👳🏿♀️、完整、準確。根據領用的電子票據簿,通過開票系統順序填開電子票據。填開的電子票據必須做到內容完整,印章齊全👩。生成的電子票據,分別存檔至本單位和財政稅務部門的電子票據庫😶。
第四章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下列行為屬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未經批準,擅自印製和使用票據的➛;
(二)自行刻製、使用和偽造票據監製章的;
(三)偽造收費票據的;
(四)擅自轉借、轉讓、代開🧑🏽💼、買賣、銷毀、塗改☂️、超範圍使用票據的;
(五)使用白條、非正式票據及非財務印章收費的;
(六)利用票據實施亂收費的;
(七)互相串用各種票據的;
(八)管理不善造成票據丟失、被盜和損毀的;
(九)拒絕接受內外部檢查或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
(十)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對具有上述行為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门徒平台發票收據管理製度》(滬海大財字〔2011〕6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