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規範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權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上海市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相關規定要求,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门徒平台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全校學位及其相關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全校學位授予及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相關工作的審核、指導、監督、檢查、評估等事項。
第三條 门徒平台學位評定委員會嚴格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民主、科學、公正的議事原則,遵守嚴格的程序規範,實行民主表決製度及決議公示製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门徒平台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機構設置包括:门徒平台學位評定委員會(簡稱“校學位委員會”,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各相關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簡稱“學位分委會”,或“學位評定分委會”)、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簡稱“學士學位分委會”)、校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學位辦”)。
第五條 校學位委員會組成由各相關學院(研究院)提名,由學位辦匯總,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後發文公布。每屆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校學位委員會一般不超過35人,應為單數,委員主要包括學校的主要負責人、各學位分委會主席、本校的上海市學位委員會委員和國務院相關學科評議組成員、研究生導師代表等。設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中必須包括主管教學工作、科研工作的副校長。委員原則上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研究生導師資格。校學位委員會設秘書長1人,原則上由研究生院院長擔任。委員年齡要求:截至聘任年度9月1日,博士研究生導師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歲,碩士研究生導師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6歲。
第六條 各學科學位分委會的設置原則
一、原則上按一級學科設置學位分委會。
二、同學科的博士、碩士學位分委會原則上不分設。
三、同學科的科學學位、專業學位分委會原則上不分設。
四、原則上按照類別設置專業學位分委會。
五、不符合上述原則的,應由相關學院(研究院)提交書面說明,由學位辦匯總,提交校學位委員會審定。
第七條 各學科學位分委會一般由5~9人組成,應為單數,由各學院(研究院)提名,由學位辦匯總,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後發文公布。各學位分委會委員人數應當與本學科規模相適應,以盡量精簡為原則,委員原則上不得跨兩個及以上分委會兼任。學位分委會每屆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各學科學位分委會設主席1名,委員應具有高級職稱、研究生導師資格,另設秘書1人。委員年齡要求:截至聘任年度9月1日,博士研究生導師年齡不超過60歲,碩士研究生導師年齡不超過56歲。
第八條 學士學位分委會的組成由教務處提名,經校學位委員會投票表決、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後發文公布。學士學位分委會每屆任期一般為4年。分委會設主席1人,由學校分管教學副校長擔任。委員由教務處處長、研究生院院長、教務處分管學位工作副處長、各二級學院教學院長及教授代表等組成。委員職務如有變動,由其接任同誌接替。教授代表人選由學院推薦、學士學位分委會遴選產生。分委會設秘書1人。
第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是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有關學位事務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相關重大議題,包括學位點建設規劃和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等;
二、審查批準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增列或調整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位點名單;
三、對各學科學位分委會報請授予博士學位的申請博士學位人員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四、審定各學科學位分委會審查通過的碩士學位申請人名單,作出對申請人是否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五、審批博士生指導教師招生資格和兼職碩士生指導教師的人員名單,審批各學位分委會審查通過的碩士生指導教師人員名單;
六、審批免除部分課程考試的博士學位申請人名單;
七、審批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決定;
八、作出撤銷因違反規定授予或錯授學位的決定;
九、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工作中有爭議的問題和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學位評定分委會主要職責
協助校學位委員會工作,主要負責對本學科學位點建設和總體發展進行規劃設計、學位培養質量保障和培養標準執行的監督、管理和控製等,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批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和博士學位論文開題答辯專家成員名單;
二、審議申請學位人員材料,並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碩士學位和建議授予博士學位的申請人名單,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三、審定研究生培養方案和培養計劃;
四、審定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考試科目,組織研究生入學復試工作;
五、審核推薦申請博士、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學位點名單;
六、審查申報博士生招生資格的指導教師和兼職碩士生指導教師的申請材料,提出初審意見;
七、審批碩士生指導教師名單;
八、對研究生指導教師作出停止招生或撤銷導師資格的建議,報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九、製定本學科學位授予標準和學位論文規範;
十、研究和處理本學科其它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相關的事項。
第十二條 學士學位評定分委會主要職責
協助校學位委員會工作,主要負責對學士學位授予進行審核、監督、管理。
第四章 委員權責
第十三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政治思想端正,無意識形態問題。熱愛教育事業,關心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
二、熟悉國家、學校相關學位教育與管理的政策,熟悉所在學科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
三、學術水平高,學術影響大;
四、學風端正,治學嚴謹;
五、責任心強,辦事公正,具有較強的議事能力和決策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夠保證時間正常履行應盡的職責;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依據學術準則,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自主發表意見和建議;
二、依照程序,參加審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議題;
三、獨立自主對相關議題進行投票;
四、其他本章程及學校規定的權利。
第十五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必須履行以下基本職責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循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依據章程,公平公正對相關議題作出判斷,嚴格履行職責;
三、按時參加相關會議和相關活動,積極討論相關議題;
四、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和義務。
第十六條 委員的履職和退出
一、履職
根據本章程規定入選的教師,依章程規定進入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委員職責。
二、退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經校學位委員會研究,並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不再擔任委員職務:
1.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
2.在任職期內退休、工作變動或調離學校;
3.連續3次無正當理由缺席學位委員會會議;
4.違反學術道德或本章程相關規定,或存在師德師風問題,造成較嚴重的不良影響;
5.其他不能或不適宜擔任委員職務的情形。
第十七條 委員實行任期製。如屆中出現委員缺額,學校可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本章程規定予以增補。
第五章 議事細則
第十八條 校學位委員會、各學科學位分委會實行例會製度,一般每年召開3次全體委員會議,如有特殊需要也可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九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方為有效。表決票由學位辦統一印製。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會議所作決定同意票數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一半以上(不含一半),方為通過。表決結果經校學位委員會主席或各學科學位分委會主席簽名後有效。
第二十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參加會議,確因情況特殊不能出席者應事先請假。
第二十一條 校學位委員會審議議題階段可根據實際需要,請相關人員列席。列席名單由校學位委員會主席或者秘書長根據需要確定。
第二十二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實行回避製度。在討論、審議或評定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或者有可能影響審議公正性的其他利害關系人有關的事項時,相關委員必須回避。
第二十三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依據章程履行職責,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幹涉,公正、公平地發表學術評審意見,並對委員會會議討論和議決的事項保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學校發文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滬海大研〔2015〕318號文件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