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徒平台非事業編製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索取號:G010-0601000-2021-0012發布時間:2020-12-22發布部門:人事處設置

滬海大人〔2020〕35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人事製度改革,完善用人機製,規範我校非事業編製人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上海市有關政策,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非事業編製人員是指不納入學校事業編製管理、依法與學校建立勞務派遣用工關系或勞務關系的各類人員(不含後勤中心、上海海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聘用的外聘人員)。

勞務派遣用工關系是指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由勞務派遣機構將勞動者派遣到實際用工單位給付勞務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務關系,是指用工單位與勞動者根據書面約定,由勞動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勞動服務並依約取得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第三條 學校嚴格控製非事業編製人員的總體規模和使用範圍。非事業編製人員主要用於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崗位。

第四條 學校主要以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聘用非事業編製人員,以勞務關系作為輔助和補充。

第五條 學校遵循“按需設崗、擇優聘用、合同管理、嚴格考核”的原則對非事業編製人員進行管理。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六條 非事業編製崗位實行按需設崗。用工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明確非事業編製崗位設置理由、擬設置崗位數及經費來源,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人事處審批並設崗。

第七條 用工部門按照“先審批、後用工”原則招聘非事業編製人員,未經審批直接用工或隱瞞用工事實的,由此帶來的後果由用工部門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學校將追究用工部門主要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八條 用工部門因臨時任務,需聘用校內外退休人員、其它單位兼職人員,應明確用工性質,並與其簽訂協議。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九條 用工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非事業編製崗位聘用條件。勞務派遣崗位的招聘應面向社會,實行擇優聘用。

第十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3.勞務派遣崗位的應聘人員與其他單位沒有勞動關系;

4.聘用崗位要求的其他具體條件由用工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一條 用工部門負責人不得將與自己有親屬關系的人聘用到本部門設置的崗位。親屬關系是指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聘用人員時,應遵循以下聘用原則:

    1.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原則;

    2.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選才原則。

第十二條 聘用程序

1.用工部門將招聘方案或用工申請報人事處審批;

2.人事處統一發布招聘信息;

3.組織選聘;

4.確定擬錄用人選報人事處備案或審批,公示;

5.體檢;

6.辦理用工手續。

第八條涉及人員不適用此聘用程序。

 

第四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三條 非事業編製人員的管理實行人事處綜合管理與用工部門具體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用工部門作為用工主體,是非事業編製人員管理的具體責任單位,負責日常管理與考核等工作。

第十四條 屬於勞務派遣用工的非事業編製人員,與學校委托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其中由學校承擔經費的,與人事處簽訂崗位合同;由用工部門承擔經費的,與用工部門簽訂崗位合同;屬於勞務用工的非事業編製人員,其中由學校承擔經費的,與人事處簽訂工作協議;由用工部門承擔經費的,與用工部門簽訂工作協議。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勞務派遣用工關系或勞務關系應當終止或解除:

1.勞務派遣合同或勞務協議期滿的;

2.非事業編製人員與用工部門協商一致的;

3.非事業編製人員違反勞務派遣或勞務協議的約定,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或解除用工關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條 符合以上終止或解除勞務派遣用工關系或勞務關系條件,用工部門擬不再繼續用工的人員,用工部門需在協議終止或解除前15天報人事處,並為其辦理終止或解除用工關系的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用工部門按照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對勞務派遣用工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人事處,作為解除合同、續聘、獎懲等的依據。

第十八條 非事業編製人員受聘期間,不參加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

第十九條 非事業編製人員可將黨、團組織和工會會員關系轉入學校,參加學校的黨、團組織和工會活動。

第二十條 用工部門的非事業編製人員如有增減,應在一周內向人事處報送變動情況,因未及時向人事處報送人員變動情況造成的後果,由用工部門承擔;因用工部門違規用工造成勞動糾紛後產生的經濟賠償,由用工部門承擔;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的,學校將追究用工部門主要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一條 非事業編製人員經費一般由用工部門承擔。特殊情況由學校承擔經費的,須經人事處審批。

第二十二條 屬於勞務派遣用工的非事業編製人員的工資不得低於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原則上不得高於學校同類人員平均工資水平。

第二十三條 由用工部門承擔經費的非事業編製人員,工資標準須經部門黨政聯席會通過,並報人事處備案;由學校承擔經費的非事業編製人員,工資標準由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二十四條 由用工部門承擔經費的非事業編製人員,由用工部門購買相關的商業保險;由學校承擔經費的非事業編製人員,由學校購買相關的商業保險。

第二十五條 簽訂勞務派遣用工關系的非事業編製人員可享受學校相關的福利待遇,其經費支出與薪酬發放的渠道一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後勤中心、上海海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聘用非事業編製人員管理辦法另行製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的用工部門是指學校二級單位。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試行一年,此前學校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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