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學校教職工隊伍整體素質,規範教職工在職培養、培訓管理工作,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以提高素質為核心,以教學科研發展需要為前提,以提高教職工的教學科研和管理水平為目標,重點培養中青年骨幹教師、實驗技術和管理骨幹人才。
(二)按需選派、協議培養。教職工在職培養培訓要按照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聘用部門應根據部門崗位和任務的總體情況、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申請人須與學校簽訂在職培養培訓協議,違反協議規定的違約方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學以致用、專業對口。教職工在職培養、培訓的內容應與本人崗位工作相一致,遵循學以致用、適應職業發展需要的原則。
二、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在編在崗教職工。
三、培養培訓類型
本辦法所指培養、培訓包括學歷學位培養和非學歷學位培養、培訓兩種類型。
(一)學歷學位培養指教職工以在職形式接受我國高等學歷教育(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非學歷學位培養、培訓指教職工在職進行崗位技能培訓、專業技能培訓、繼續教育培訓、國內外訪學進修、企業產學研實踐、博士後研究等。
四、申請條件
(一)在職學歷學位培養
1.專任教師、思政教師、實驗技術人員
能較好履職本職工作,來校工作滿一年及以上並考核合格,經部門和校人事處審核同意,方可報考在職研究生。
2、管理人員
能較好完成本崗位任務要求,來校工作滿二年及以上並考核合格,經部門和校人事處審核同意(處級幹部另須經組織部審核同意),可報考在職研究生(申請攻讀博士學位的人員數量不得超過本部門編製數的三分之一)。
(二)非學歷學位培養、培訓
1.因聘任崗位工作需要,經部門或學校同意,可在職參加各類中短期業務技能培訓。
2.專任教師入校工作滿一年及以上並考核合格,經部門和校人事處審批同意,可進入國內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從事在職博士後研究工作。
3.屬於國內、外訪學進修、產學研踐習、實驗技術隊伍建設(“四大計劃”)專項培養的,申請條件根據相關文件執行。
五、申請程序
(一)個人申請
個人提前向所在學院(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學院(部門)及學校審批
各學院(部門)根據教學科研管理隊伍建設需要,兼顧當前工作安排及長遠發展目標,對申請人進行審批。
(1)學歷學位培養和從事博士後研究,歸口學校審批並管理,申請人須與學校簽訂相應的在職培養協議書。
(2)非學歷學位培訓,崗位關系隸屬於教學、科研等學院實體部門的教職工,由學院審批並報人事處備案;崗位關系隸屬於機關、校直屬部門的教職工,經部門審核後,提交學校人事處審批。
“四大計劃”專項培養申請審批程序按相關文件執行。
六、費用資助
(一)在職攻讀校外學歷學位費用由個人承擔;在職攻讀本校博士學歷學位的,學校減免三分之一學費(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二)經批準參加的各類崗位業務培訓,崗位關系隸屬於教學、科研等學院實體部門的教職工培訓費用由所在學院協調解決;崗位關系隸屬於機關、校直屬部門的教職工培訓費用由人事處專項經費中協調解決。
(三)教師“四大計劃”等專項培養經費按當年度通知執行。
七、其它
(一)參加在職培養培訓人員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部門負責;參加在職培養培訓人員應處理好工作與培養、培訓的關系,並按規定正常參加年度考核、履職考評等。
(二)在職學歷學位培養人員,須與學校人事處簽訂在職研究生培養協議書,並按照協議內容履行相關權利與義務。
(三)對不符合申請條件、未經學校批準,擅自報考在職或全日製研究生者,學校將予以追責,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四)編製內派遣人員參照執行。
(五)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门徒平台教職工在職培養、培訓、進修的管理辦法》(滬海大人字[2010]149號)、《门徒平台機關管理人員在職攻讀博士學位的相關規定(試行)》(滬海大人字[2010]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