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徒平台本科生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及處理規定

索取號:G010-0501001-2021-0104發布時間:2021-09-07發布部門:學生處設置

滬海大學〔2021〕229號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校本科新生錄取工作,維護考試招生公平和教育公信力,根據國家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全日製本科學生。

 

二、入學報到

第三條  招生規定錄取的本科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按《新生入學手冊》規定的時間到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四條  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以書面假條並附上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證明向所在學院請假,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請假須經被錄取的學院批準方為有效。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三、入學復查

第五條  學校在本科新生入學報到時對本科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采用人臉識別設備進行一站式本科新生入學身份核驗,做好現場采集照片,身份證照片,錄取照片的人像比對,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時如發現本科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人像比對結果不通過者,列為重點核查對象。

第六條  本科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包括體檢),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由學院負責復查本科新生報到所需錄取通知書、身份證、戶口遷移證(未辦理戶口遷移除外)、等材料與考生紙質檔案、錄取名冊、電子檔案逐一核查,嚴格比對本科新生照片和關鍵信息,嚴防冒名頂替。對錄取享受高考加分照顧的本科新生及面向農村學生的各類專項計劃錄取的本科新生資格條件要進行逐一核查。對學生身份信息與省級招生部門錄取信息(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等)要嚴格核對,並將復查結果報招生辦。復查中發現身份不一致者,由招生辦與學生生源所在地及當地省招辦核實本科新生身份,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轉有關部門查究。

(二)建立“三級審簽”工作機製。由學院負責復查每位本科新生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一人一檔”,審查人員至少兩人,一人審查、一人審核並簽字,審核結果經學院黨委副書記簽字後報招生辦。復查不合格者,由招生辦與學生生源地省招辦核實學生錄取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轉有關部門查究。復查結果經招辦負責人、分管校領導審簽後歸檔。

(三)由校醫院、心理咨詢中心負責復查本科新生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並將復查結果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報招生辦。

1.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七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2.復查中發現學生患有疾病且短期不能治療又不影響學習的學生,學生可留在學校學習,但須與學校簽訂協議,在校期間的醫療費用及因此引起的後果由本人承擔。

3.復查中發現有不符合專業錄取要求的,由學院告知本科新生本人所錄取專業學習實習等對學生身體條件的要求,並由學生本人簽署情況告知函。

4.復查中發現體檢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轉有關部門查究。

(四)由體育教學部負責高水平運動員錄取學生的專業復測,並將復查結果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報招生辦。具體復測方案由體育教學部組織實施,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轉有關部門查究。

(五)由徐悲鴻藝術學院負責對藝術類專業本科新生的專業復測,並將復查結果經學院負責人簽字後報招生辦。具體復測方案由徐悲鴻藝術學院組織實施,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轉有關部門查究。

(六)建立“誰審核、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終生追究製。對在本科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中敷衍塞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不具備入學條件的學生取得入學資格的相關人員,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並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及人員的責任。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倒查追責。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四、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  本科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兩年:

(一)因身體原因經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

(二)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學習的。

第八條  本科新生體檢復查患有疾病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由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並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第九條  保留入學資格以兩年為限,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當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需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審查合格者,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本科新生應征入伍保留入學資格辦法參照《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後入學辦法(試行)》(教學﹝2013﹞8號)執行。

 

五、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科新生,取消入學資格:

(一)保留入學資格,經復查不合格者;

(二)本人申請放棄入學資格者;

(三)國家、學校規定其他需取消入學資格的學生。

 

六、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1年秋季入學本科新生開學報到時執行。

第十四條  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特殊情況的處理,由校招生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對上述情況的處理,由學生處招生辦公室簽發文件,並報校長批準。

第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學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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