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科教學學生評教是指學生根據學校設定的評教指標,通過填寫問卷的方式,對教師課程教學情況進行反饋。
第二條 本科教學學生評教製度以提供學生對教師課程教學情況的反饋信息為基本目的,旨在為教師提高課程教學質量和完善學校質量監控體系提供支持。
第三條 本科教學學生評教指標包括教學規範、教學組織、教學態度和教學效果等,根據課程類別和授課方式分別製定理論課課堂教學、體育課課堂教學、在線課程教學等三類指標體系。具體如下:
1.理論課課堂教學學生評教指標體系
序號 | 指標 | 涵 義 |
1 | 教學規範 | 教師按時上下課,不頻繁調課、停課或請其他教師代課,註重教書育人 |
2 | 教師公告坐班答疑信息並嚴格執行 | |
3 | 教師采取多樣化的教學模式,如:布置課程作業,組織課堂討論,安排課余活動等,並認真反饋相關信息 | |
4 | 教學組織 | 教師對教學秩序管理嚴格並能言傳身教,對學生出勤有嚴格要求,課堂紀律良好 |
5 | 教師在課堂教學中註重與學生互動 | |
6 | 教學態度 | 教師備課充分,熟悉教學內容,講解流暢 |
7 | 教師授課精神飽滿,有感染力,並能正確處理知識傳授與價值引領的關系 | |
8 | 教學效果 | 教師授課重點突出,條理清晰,邏輯嚴密 |
9 | 教師授課內容豐富,有深度,專業課程能夠聯系實際 | |
10 | 教師授課能夠提升學生學習知識的興趣與能力 |
2.體育課課堂教學學生評教指標體系
序號 | 指標 | 涵 義 |
1 | 教學規範 | 教師按時上下課,不頻繁調課、停課或請其他教師代課,註重教書育人 |
2 | 教師能根據學生個體差異進行有針對性的個別輔導 | |
3 | 教學組織 | 教師對教學秩序管理嚴格並能言傳身教,對學生出勤有嚴格要求 |
4 | 教師在課堂教學中註重與學生互動 | |
5 | 教學態度 | 教師備課充分,對教學內容熟悉,且動作規範標準 |
6 | 教師授課精神飽滿,並能正確處理知識、技能傳授與價值引領的關系 | |
7 | 教學效果 | 教師授課內容安排合理,運動量符合學生實際 |
8 | 教師的教學有助於學生提升運動技能、團隊合作與拼搏精神 |
3.在線課程教學學生評教指標體系
序號 | 指標 | 涵 義 |
1 | 教學規範 | 教師為授課做了充分準備,提供的課程資料或直播授課有助於學生對課程知識點的學習和掌握 |
2 | 教師評定學生平時成績的依據科學客觀,能采取合理措施檢測學生學習進度與效果 | |
3 | 教學組織 | 課程教學組織管理有效,做到以學生為中心,關心尊重學生 |
4 | 教師在教學中註重與學生互動,能及時有效地幫助學生解決在線學習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 |
5 | 教學態度 | 教師設計的作業、測試、輔導答疑等教學活動豐富有效 |
6 | 教師對課程內容熟悉,能及時解答學生的疑惑,並為學生進行個性化指導 | |
7 | 教學效果 | 學生能理解並熟練掌握本門課程的主要內容(技能) |
8 | 通過本門課程的學習,能夠提升學生學習知識的興趣與能力 |
第四條 學生評教等級根據學生評教問卷情況的統計得分,將學生評教結果分為A+、A、B、C四個等級,具體標準如下:
A+:評教得分>95分;
A:95分≥評教得分≥90分;
B:90分>評教得分≥75分;
C:評教得分<75分。
說明:凡發生與課程教學相關的教學事故,所涉課程評教等級直接定為C。
第五條 學生評教的具體實施
1.評教範圍
(1)接受評教的課程僅限於有課堂教學的理論課和體育課以及實施在線教學課程(含理論課和體育課),不包括實驗課和實習實踐課程。
(2)對於多名主講教師共同授課的課程,其中授課學時達到0.5學分所對應學時及以上者納入評教結果統計。
2.評教方式
學生評教方式包括:教學過程文字留言和期末集中評價。
教學過程留言:整個課程教學過程中,鼓勵學生登錄教務系統,給所選課程任課教師文字留言,就教學規範、教學組織、教學態度和教學效果等提出意見和建議。任課教師可實時查詢本人授課的學生文字留言。
期末集中評教:學生需根據教務處通知登陸教務系統,並根據系統提示,依次對所選課程,完成問卷填寫。系統隨機推送若幹校驗性問題,如果學生所選答案與問卷填寫內容矛盾,系統將提示學生進行修改後方可提交。學校將根據本科教學的實際情況對評教問卷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
3.評教數據處理
(1)學生有效參評人數不足10人或參評率低於50%的,不納入統計。
(2)免考勤、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評教數據不納入統計。
(3)每門課程學生評教分數的前、後各5%的數據不納入統計。
4.評教結果查詢
每學期第2周後,任課教師可查詢本人前一學期授課的學生評教結果。教學院長可查詢本學院前一學期開設相關課程的評教結果。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19-2020學年第二學期開始施行。原《门徒平台本科教學學生評教辦法(試行)》(滬海大教〔2017〕318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