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徒平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索取號:G010-0505002-2023-0043發布時間:2021-07-02發布部門:學生處設置

滬海大學〔2021〕193號

门徒平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滬海大學〔2021〕193號

 

第一條  總則

(一)為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落實各項資助政策,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及《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四部門關於印發<上海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滬教委規〔2019〕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全日製在校本科生、預科生和全日製在校研究生。

(三)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二條  認定原則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各學院綜合評定,學校審批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二)在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工作過程中,既要堅持審查相關證明,更要註重學生在校期間的日常消費情況和平時生活表現。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同時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第三條  認定機構

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設四級認定機構。

(一)一級認定機構是班級(或專業)的民主評議小組。各學院以班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由學生輔導員任組長,占一定比例學生代表組成的民主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民主評議小組組長是認定工作的主要責任主體。民主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班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於班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民主評議小組成員名單應在一定範圍內公示。

(二)二級認定機構是學院的認定工作組,組長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黨委副書記擔任,組員由各班級(或專業)輔導員組成,負責組織、審核本學院的認定工作。

(三)三級認定機構是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四)四級認定機構是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監督本校的家庭經濟學生認定工作。

第四條  認定依據

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和民主評議結果相結合,設置特別困難和一般困難兩個檔次。

(一)家庭經濟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上海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數,乘以系數1.5,當年申請學生提供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情況低於該標準的學生才可參與認定。原則上困難生評定資格需嚴格滿足上述條件,學生確有實際困難無法滿足該條件的需上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議。

(二)特殊群體因素

主要指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低收入困難家庭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特殊群體學生提供相應佐證材料可認定為特別困難學生。

(三)民主評議

學院民主評議小組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佐證材料以及在校期間的生活、表現、消費金額、消費結構等進行綜合評議,初步確定認定檔次。評議中重點關註特殊群體因素和家庭成員長期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意外事件導致的家庭經濟困難等。

第五條 認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學校發布通知,向學生告知認定工作事項。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门徒平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老生發放認定申請表,同時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學生申請。學生自願如實填寫認定申請表,提出認定申請,準備相應材料,學生應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三)學校認定。每學年開學初,由輔導員收集、匯總學生認定申請材料。年級(專業或班級)民主評議小組可以對提交申請的學生開展民主評議並提出意見,確定各檔次初評名單報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學院認定工作組可以對初評名單進行審核提出意見,確定各檔次初審名單後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可以提出復核意見報學生資助領導小組核定。

(四)結果公示。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初評名單後,在學院範圍內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等級公示五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結束及時去除信息。公示期內,學生如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或等級存在異議,可通過書面形式向學院認定工作組提交核查申請。學院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核查申請的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學生如對學院的核查結果仍存在異議,可在收到學院認定工作組核查結果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方式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復查申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復查申請後的三個工作日內調查並作出處理意見,將最終處理結果答復學生本人並通知其所在學院。

(五)建檔備案。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終審通過的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相關認定資料進行整理,建立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並按要求錄入全國和上海學生資助信息系統。

第六條 管理和監督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結果將作為對學生進行資助的主要依據,學院應定期通過信函、電話、談話及實地走訪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格復查。各學院在每學年的第二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對已經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格復查,及時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上報休學、退學和家庭經濟好轉的學生名單,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時作出調整。

(二)學院應當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將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並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應依據《门徒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三)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落實情況納入學院年度工作考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認定結果有效期為一年,從學校公示結束之日起生效,一年後自動失效。年度認定結束後學生遇到突發經濟困難,可隨時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學院可以采取臨時性困難補助和其他企業、社會助學金的方式給予補貼,學年中不接受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重新認定。

第七條  附則

(一)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门徒平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滬海大學〔2017〕1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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